上海建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2019年7月修订
1.目的
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校范围。
3.定义
无。
4.职责
4.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4.2各学院成立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院资助工作联系人为副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学院的认定工作。
4.3 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5.管理内容
5.1 认定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5.2 认定标准
5.2.1 参照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困难档次设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依据学生描述并书面承诺属实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类型和相关佐证材料,以及由上海高校资助系统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打分情况,综合考虑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和班级民主评议情况,进行认定。
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
1)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孤儿、单亲或离异家庭、烈士子女、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父母因患病或年迈而导致劳动能力弱,家中有2个或以上子女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教育。如果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导致入不敷出的,认定时,视具体情况年收入可适当放宽。
2)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具备一级困难所列的情况。
3)一般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5.2.2 在确认困难档次时,还应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状况,不应存在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未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化妆品、名牌服装箱包等。
5.2.3 家庭主要成员一般指学生本人、父母和未独自成家的兄弟姐妹,参与计算家庭总收入和人均收入。户口已经分离的爷爷奶奶原则上不列入其中。
5.2.4 认定工作中,要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予以重点关注。
5.3 认定时间
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9月)集中进行一次。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申请或中途因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视情况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5.4 学生需备材料
5.4.1.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作书面承诺,签字处必须申请人亲笔签字。
5.4.2《认定申请表》中的家庭收入应认真如实计算后填写,困难家庭应当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除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外,父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收入。凡父母有一方收入为0的,需具体说明不能参加劳动的原因。
5.4.3 学生家庭如具有以下情况之一,需带好相关佐证材料至学校,在开展困难认定时交给辅导员:
1)低保家庭子女:提供低保凭证复印件;
2)特困供养人员子女: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凭证复印件;
3)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提供建档立卡凭证复印件;
4)本人、父母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5)孤儿: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有父母销户页)或相关证明;
6)烈士子女:提供烈士相关凭证;
7)父母有1-2级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8)有兄弟姐妹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除外)的全日制教育:提供学生证、学生卡的复印件等能证明该生在读的凭证;
9)近两年内直系亲属医疗支出较大(扣除医保及商业保险部分):提供医疗诊断书和医疗支出发票的复印件(金额要清晰可见)以及能体现该病患与学生本人关佐证(如户口簿等);
10)近两年内遭受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影响家庭收入,造成财产损失、家庭成员伤残、失踪等情况的:提供家庭受灾情况的描述,并提供证明材料。
5.5 认定程序
5.5.1 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交给辅导员。辅导员应提醒需要申请认定的困难学生及时递交材料。学生还应根据学校通知,在相应时间内登录资助工作相关系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所填信息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由“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5.2 班级民主评议及辅导员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校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结果》,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5.3 学院审核、公示。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各班级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上报学校。学生的《认定申请表》纸质材料由学院负责收齐整理后,按学校要求在相应时间内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5.4 学校复核、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认定资料进行集中复核,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将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信息报市教委学生处备案。学生的纸质申请材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存放保管。
5.6 其他管理
5.6.1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6.2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做出相应调整。
5.6.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6.相关文件
6.1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 |
6.2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学〔2015〕41号) |
7.相关记录
7.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SJQU-QR-XS-013 |
7.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结果 | SJQU-QR-XS-015 |
7.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 SJQU-QR-XS-016 |
8.附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