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70号),结合我校实际,将相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
其中有关解释如下:
1、关于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2、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3)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4)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5)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二、资助标准和方法:
(1)2014年6月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应届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2014以前年度的应届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2)本专科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如果学生在校期间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如果在校期间享受了部分学费减免的,获得的补偿款不能大于实际缴纳的学费。
(4)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在基层服务的3年里,每年按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总额的1/3进行补代偿,3年补代偿完毕。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毕业生就业后,于12月30日前向学校递交《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上海学生资助网填写申请和打印,网址:http://xszz.scsa.org.cn/)
(2)承诺书。(通过上海学生资助网打印)
(3)本人、就业单位、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就业协议。(按照要求扫描件上传至网站)
(4)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提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5)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提交本人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还款协议变更手续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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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与学生处联系,以便在指导完成网上申请的相关操作后,及时递交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咨询电话:58137897,联系人:施老师。
以前年度的毕业生(2009年以后毕业的),符合条件的,允许补申请。但是,必须是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并且是应届毕业时签订的就业协议为3年以上的服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