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6-15   浏览次数: 4087

1.目的

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校范围。

 

3.定义

无。

 

4.职责

4.1辅导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临时困难的支撑材料进行初审。

4.2学院:对学生材料进行复审。

4.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材料进行终审,确定资助等级和金额。

 

5.管理内容

5.1 申请条件

5.1.1 学生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5.1.2 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5.1.3 学生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

5.1.4 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5.1.5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5.2 不予补助的情况:

5.2.1 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5.2.2 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5.2.3 符合困难认定申请条件而且通过困难认定可以解决困难但没申请,由此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5.2.4 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5.2.5 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5.2.6 同一学年内受到过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5.3 补助等级与金额

5.3.1 临时困难补助共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级8000元,二级5000元,三级3000元,四级2000元及以下。

5.3.2 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产生大额医治费用,家庭难以承担,陷入困境,已经产生的医药、治疗费用自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视病情严重程度和自付费用情况,可申请一级资助。

5.3.3 学生父母双方或单亲家庭学生跟随的一方突然亡故,或未亡故但完全失去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可申请一级或二级资助。

5.3.4 困难学生因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致父母一方突然亡故,雪上加霜,家庭经济更加困难。可申请二级资助。

5.3.5 学生原本未做困难认定,但因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致父母一方突然亡故,失去经济来源,也无其他收入(如赔偿款等),导致经济困难。可申请二级或三级资助。

5.3.6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因父母突患重大疾病,或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产生大额医治费用,致使家庭经济更加困难;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患病,产生的医药治疗费用自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可申请三级资助。

5.3.7 毕业班特困学生,因不符合学费减免的全部条件未获减免资格,但确实非常困难,可以申请用于就业求职的困难补助,资助等级参照学费减免管理办法中关于减免等级的相关规定。

5.3.8 困难学生路费补贴、伙食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等,属于四级资助,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4 申请及审批流程

5.4.1 个人申请。有需求的学生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4.2 辅导员初审。辅导员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核实,给出初审意见。

5.4.3 学院复审。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将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4.4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补助等级和金额。

5.5 监督与管理

5.5.1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困难情况不属实的,资助管理中心将立即取消补助,追回补助金额,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并取消其今后临时补助资格。

5.5.2 学院应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倡导学生通过申请助学贷款、通过努力学习获得奖学金、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勤工助学补贴等方式积极自助,临时困难补助仅为辅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