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特困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4-09   浏览次数: 5324

1.目的

为了体现学校的人文关怀,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不让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校范围。

 

3.定义

无。

 

4.职责

4.1辅导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2学院:对学生材料进行复审。

4.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材料进行终审,确定减免等级和金额,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后;制作减免审批清单交给财务。

4.4 财务处按减免清单做账务处理。

 

5.管理内容

5.1 申请对象及条件

5.1.1学费减免的申请对象原则上是在籍注册后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班学生中,每年均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通过助学贷款等途径后缴纳学费仍然存在困难的学生。因本人或家庭遭遇突发的重特大变故导致特别困难的,可放宽至从突发变故后每年被认定为特别困难。根据上级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明确列为高校学费减免对象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列入减免对象。

5.1.2申请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

a)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

c) 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懂得感恩,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d) 学习努力,积极上进;

e)生活非常俭朴,无自费出国出境旅游或较大金额支出的国内旅游经历,无与困难生身份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如购买名牌鞋服、箱包、护肤化妆品、手表及其他电子产品等);

f) 在校期间本科三年以上(专科两年以上)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因遭遇突发重特大变故导致特别困难的,可放宽至从突发变故后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应当尽家庭所能将所能筹集到的钱款优先用于缴纳学杂费而非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g) 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5.1.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a) 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

b) 本人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遭受重创;

c)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特殊照顾的其他情况。

5.1.4凡在校期间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a)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开具的困难证明材料与事实情况不符;

b) 因违规违纪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c) 学习不努力,学年科目考试成绩(含补考)存在不及格现象;

d) 平时有吸烟或酗酒行为,经教育后仍犯;

e) 平时存有不合理的高消费行为,生活上铺张浪费,无勤俭节约意识。

5.2等级与金额

5.2.1学费减免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减免金额分别为:

1) 特级,减免全额学费。这里是指学生除助学贷款、尽家庭所能已缴纳的学费之外的欠费额度。该等级的减免需要学校相关校领导特批。

2)一级,减免毕业学年学费标准的50%。学费标准不含住宿费和代办费,下同。

3)二级,减免毕业学年学费标准的30%

4)三级,减免毕业学年学费标准的20%

5)四级,减免毕业学年学费标准的15%

5.2.2申请一级学费减免需至少具备下述情况中的两个条件,申请二级学费减免需至少具备其中的一个条件:(1)是学院摸排并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号备案的少量特困学生;(2)孤残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3)父母残疾或体弱多病,劳动能力弱;(4)本人或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致家庭贫困;(5)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在读高中或大学,学费压力大。

5.2.3 符合申请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但不具备申请一级或二级学费减免条件的,可以申请三级或四级减免。

5.2.4 学生最终减免等级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当年度所有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后,向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批等级建议,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3申请及评审流程

5.3.1个人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毕业班学生,于毕业当年的410日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支撑材料包括:

1)《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在本学年开学申请困难认定时已提交原件的,此次提供复印件即可);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3)残疾证、低保证、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复印件;

4)本人或父母患重大病的诊断书、就诊自费支出部分的发票等复印件;

5)其他能够证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支撑材料。

5.3.2 班级民主评议。由辅导员召集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信息进行民主评议,并向学院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5.3.3 学院评审。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填写《学费减免申请审批汇总表》上报学校。

5.3.4 学校复核、终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集中复核,无异议后,报送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减免申请进行终审。

5.3.5 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减免学费申请人员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在公示期内,师生有异议的,可根据评审权限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学费减免对象最终确定。

5.4教育、监督与管理

5.4.1各级组织必须本着对学校、对学生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按条件执行。对在学费减免工作中指使或协助学生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4.2学生在校读书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学年开学时难以一次性缴足学费的,应按时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并尽家庭所能进行分期付款。

5.4.3学院应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倡导学生通过申请助学贷款、通过努力学习获得奖学金、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勤工助学补贴等方式积极自助,减免学费为最终辅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