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8-25   浏览次数: 3730

1.目的

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校范围。

 

3.定义

无。

 

4.职责

4.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4.2各学院成立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院资助工作联系人为副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学院的认定工作。

4.3 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5.管理内容

5.1 认定原则

5.1.1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5.1.2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5.1.3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5.1.4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5.2 认定标准

5.2.1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困难档次设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档。依据学生描述并书面承诺属实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类型和相关佐证材料,以及由上海高校资助系统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打分情况,综合考虑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和班级民主评议情况,进行认定。学校参照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校收费标准,每学年开学前设定家庭人均年收入参考线。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

1)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参考线,并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孤儿、烈士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子女、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父母因患病、伤残或年迈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家中有2个或以上子女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教育,近两年内家庭遭受较大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近两年内家庭主要成员医疗支出较大。如果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导致入不敷出的,认定时,视具体情况年收入可适当放宽。

2)比较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参考线,但不具备特别困难所列的情况。

3)一般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参考线的1.5倍。

5.2.2 在确认困难档次时,还应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状况,不应存在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未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化妆品、名牌服装箱包等。

5.2.3 家庭主要成员一般指学生本人、父母和未独自成家的兄弟姐妹,参与计算家庭总收入和人均收入。户口已经分离的爷爷奶奶原则上不列入其中。

5.2.4 认定工作中,要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予以重点关注。

5.3 认定时间

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9月)集中进行一次。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申请或中途因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视情况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5.4 学生需备材料

5.4.1.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作书面承诺,签字处必须申请人亲笔签字。

5.4.2《认定申请表》中的家庭收入应如实计算后填写,困难家庭应当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除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外,父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收入。凡父母有一方收入为0的,需具体说明不能参加劳动的原因。

5.4.3 学生家庭如具有以下情况之一,需带好相关佐证材料至学校,在开展困难认定时交给辅导员:

1)低保家庭子女:提供低保凭证复印件;

2)特困供养人员子女: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凭证复印件;

3)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提供建档立卡凭证复印件;

4)本人、父母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5)孤儿: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有父母销户页)或相关证明;

6)烈士子女:提供烈士相关凭证;

7)父母有1-2级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8)有兄弟姐妹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除外)的全日制教育:提供学生证、学生卡的复印件等能证明该生在读的凭证;

9)近两年内直系亲属医疗支出较大(扣除医保及商业保险部分):提供医疗诊断书和医疗支出发票的复印件(金额要清晰可见)以及能体现该病患与学生本人关系的佐证(如户口簿等);

10)近两年内遭受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影响家庭收入,造成财产损失、家庭成员伤残、失踪等情况的:提供家庭受灾情况的描述,并提供证明材料。

5.5 认定程序

5.5.1 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交给辅导员。辅导员应提醒需要申请认定的困难学生及时递交材料。学生还应根据学校通知,在相应时间内登录资助工作相关系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所填信息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由“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5.2 班级民主评议及辅导员审核、公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校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结果》,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和困难等级,在班级层面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并将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各班级应在公示期间采取拍照、截图等形式留存公示痕迹。

5.5.3 学院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各班级申报的初评名单。如对班级认定的等级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学院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上报学校。学生的《认定申请表》纸质材料由学院负责收齐整理后,按学校要求在相应时间内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还应收集各班级的公示佐证材料,存档备查。

5.5.4 学校复核、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认定资料进行集中复核,如对班级、院系认定的等级有异议,予以修改并及时反馈至院系、班级。对于在学院、院系层面发生调整的情况,及时在班级层面做好调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助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教委学生处备案。学生的纸质申请材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存放保管。

5.6 其他管理

5.6.1 认定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等方式对学生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6.2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做出相应调整。

5.6.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