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30   浏览次数: 3847

1.目的

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校范围。

 

3.定义

无。

 

4.职责

4.1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同时登陆系统完成在线审批。

4.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形成建议名单,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在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后登陆系统完成审批操作,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4.3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申报材料,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

 

5.管理内容

5.1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5.1.1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5.1.2 根据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当年7月初各学院在校学生总数占60%权重、中西部地区学生数占40%权重,进行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各学院的实际情况对名额做相应的微调。

5.2申请条件

5.2.1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同一学年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同一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7)学生社区综合表现优良;

8)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困难。

5.2.2 同等条件下,获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雷锋奖章等荣誉的可优先评选。

5.2.3 申请学生原则上需要具备以上申请条件,当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充裕时,对于未获得校三等奖学金、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3的优秀困难学生,可以酌情评审。

5.2.4凡在同一学年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申请资格:

1)因违规违纪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开具的困难证明材料与事实情况不符;

3)平时生活中存有不合理的高消费行为,生活上铺张浪费,无勤俭节约意识。

5.3评审流程

5.3.1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于每年9月向班级辅导员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登陆上海市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

5.3.2 学院评选。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同时登陆系统完成在线审批,并打印出每个同学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3.3 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报请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

5.3.4 学校公示和上报。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单,完成资助系统的在线审批,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市教委。

5.4奖学金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5.5其他

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不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