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上海市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9-30   浏览次数: 6761

1.目的

为做好我校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校范围。

 

3.定义

无。

 

4.职责

4.1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上海市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同时登陆系统完成在线审批。

4.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形成建议名单,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在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后登陆系统完成审批操作,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4.3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校评审委员会可由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同志、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我校奖学金评审工作,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奖学金评审意见。

 

5.管理内容

5.1  申请条件

5.1.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5.1.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5.1.3诚实守信,思想道德素质优;

5.1.4学生社区综合表现优;

5.1.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该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或专业前10%

5.1.6 综合素质优,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文体竞赛等某方面表现优秀。

5.1.7同一学年获得学校一等及以上等级奖学金,并获得校“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卓越奖学金的优先考虑。

5.1.8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未能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果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取得非常突出的成绩,学院确需推荐其申报的,需要先提交情况说明和详细的证明材料,报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准予申报。

5.2 名额分配

根据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我校的上海市奖学金名额,以当年7月初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本、专科生按照各自一定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5.3 评审流程

5.3.1 个人申请。符合上海市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于每年9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学年评优情况表、学年成绩单、重要奖项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同时登陆上海市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

5.3.2 学院评选。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上海市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同时登陆系统完成在线审批,并打印出每个学生的《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3.3 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报请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获得上海市奖学金建议名单。

5.3.4 学校公示和上报。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上海市奖学金建议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最终建议名单,完成资助系统的在线审批,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市教委。

5.4奖学金发放

上海市奖学金于每年12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上海市教委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5.5 其他

同一学年里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