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校范围。
3.定义
无。
4.职责
4.1辅导员: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根据学生困难程度确定助学金等级。指导学生通过系统进行在线申请,并完成线上审核。在后期应对受助学生进行诚信、励志、感恩教育。
4.2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复审,以适当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同时登陆系统完成在线审批。
4.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给出终审意见,并在报请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登陆系统完成审批操作。按要求在相应时间内向上级报送相关材料。
5.管理内容
5.1 申请对象和条件
5.1.1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当学年已按要求递交困难证明材料,且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1.2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7)学生社区综合表现良好;
(8)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困难。
5.1.3凡在上学年中,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申请资格
(1)因违规违纪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评定时处分未解除);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开具的困难证明材料或描述的家庭经济状况与事实情况不符;
(3)平时生活中存有不合理的高消费行为,生活上铺张浪费,无勤俭节约意识。
5.2评审
5.2.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2.2评审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院(系)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9月)进行申请。
(2)辅导员初审。根据学生认定的困难档次,对照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评定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等级。
(3)学院(系)复审。各学院(系)评审工作小组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和受助等级进行复审,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系)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助学金审批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院(系)报送的材料进行集中复核,经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名单。
(5)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6)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撰写评审报告,上报市教委。
5.3档次划分和金额发放
5.3.1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划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档次。在符合申请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一等助学金;认定为比较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二等助学金;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三等助学金。
5.3.2一等国家助学金全年3600-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全年3000-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全年2500-2800元。各等级的具体金额根据学年财政拨款额度和学年认定的困难生人数来确定,确保国家助学金人均每学年不低于3300元。
5.3.3国家助学金分成10个月(当年9月至下年6月)按月平均发放,统一打入学生入校时财务室办理的银行卡内,于每月中旬发放。其中10月份评选工作结束后,发放9、10月份的助学金;其他月份正常时间发放,如遇政府资金延缓到账问题,先由学校资金代为垫付。当政府拨款不足以支付困难学生的助学金时,差额从学校提取的帮困资金支出。
5.3.4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学生接收助学金的银行卡号如发生变更,需及时至财务室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
5.3.5学生休学、退学或应征入伍后,当学年国家助学金停止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