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0-22   浏览次数: 4570

 

1.目的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校范围。

 

3.定义

无。

 

4.职责

4.1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完成上海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的贷款申请操作。将初审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送交经办银行复审。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2财务处:及时将贷款到账情况反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贷款学生冲抵欠费,并进行余额结算。做好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贴息。

4.3学院:积极配合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协助提供贷款学生最新的联系方式,协助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毕业后按时还款。

 

5.管理内容

5.1  申请条件

5.1.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1.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5.1.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5.1.4 学习认真,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1.5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5.1.6 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5.2申请材料

5.2.1贷款学生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2.2贷款学生学生证复印件,新生可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代替学生证复印件;

5.2.3贷款学生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有内容的部分全部复印,如果父母与学生本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要再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复印件);

5.2.4《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5.2.5《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调查表需要递交由民政等相关部门盖章的原件;

5.2.6 本人姓名开户的经办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5.2.7 《监护人同意被监护人申请贷款证明书》(提交申请材料时未满18周岁的学生需要提供)。

5.3申请及审批流程

5.3.1递交申请计划书。每年6月至放暑假之前受理。录取新生可以在办理报到手续的当天在绿色通道处办理。该计划书主要用于新学年扣缴学费时,可以暂不缴纳拟贷款额度(8000元)。有此需求的同学,可在放暑假前递交《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计划书》,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未递交申请计划的,财务扣款时将按照学杂费标准足额扣款。

5.3.2 个人递交申请材料。需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对照要求准备贷款所需材料,并于每学年930日前将完整材料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3.3 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完成上海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的贷款申请操作。将初审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送交经办银行复审。

5.3.4 签署借款合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安排学生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在接到银行已签署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发还给贷款学生个人保管,并负责督促银行及时发放贷款。

5.4贷款发放与使用

5.4.1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按学年分批发放。贷款金额由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存款账户,由学校财务处给贷款学生冲抵所欠学费。

5.4.2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且已获得首笔用款的学生,后续学年需要银行继续放款的,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安排下,于当学年开学前办理续放款手续,银行据此发放当学年的贷款金额。

5.4.3学生贷款金额确定后,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如要求终止贷款,学生可在当年银行放款10日前,通过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银行同意后,学生与银行办理借款合同变更等手续。

5.4.4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本人学习期间的学费,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将被终止贷款。

5.5贷款额度、利息与本息偿还

5.5.1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

5.5.2 20209月起,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5年,还本宽限期为5年。

5.5.3 20201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个基点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5.5.4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银行和学校如实提供离校后的就业去向、最新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5.5.5 贷款学生毕业后,要认真履行还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方式还本付息。

5.5.6 贷款学生如果想要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清贷款,需至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5.5.7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读书期间继续按在校生由财政部门贴息。

5.5.8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其入伍获得的补偿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在校期间的贷款本金以及毕业后产生的利息。

5.6贷后教育与管理

5.6.1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应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宣传和教育,建立贷款学生诚信档案,建立贷款学生的毕业联系信息库。

5.6.2 各学院应当积极配合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协助提供贷款学生最新的联系方式,协助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毕业后按时还款。

5.6.3 贷款学生应诚实做人,恪守信用,在校期间如因诚信问题受到学校严重纪律处分甚至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将被立即终止贷款。

5.6.4 贷款学生如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银行,由银行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5.7其他

5.7.1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办理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建议继续申请生源地贷款。

5.7.2 开学前已在当地办理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同学,在开学后两周内将贷款受理证明交给辅导员,由辅导员填写《国开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统计表》,学院负责汇总后报送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