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评优工作由学生处主管,各系、专业具体实施,各系、专业要根据本条例,结合本系、专业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定。
第四条 评优评先工作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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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奖励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