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1-06-17   浏览次数: 482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德〔2008〕12号
 
各高等学校:
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高校辅导员工作的考核,是提升辅导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落实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上海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结合人事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辅导员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实现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高校辅导员的综合素质。
二、考核对象
上海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的专、兼职辅导员。
三、考核原则
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四、考核组织
各高校要设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包括考核原则的确立、考核指标的确定、考核结果的审定、考核争议的处理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校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各高校院(系)要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院(系)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特色和创新工作等内容,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依据。具体考核内容参照《上海市高校辅导员考核指标》(见附件)。
六、考核标准
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第。各等第参照标准如下: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能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优良的师德,能出色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深受学生好评。
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师德良好,能较好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学生评议均较好。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基本能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不能正确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辅导员考核为“优秀”的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的比例,由高校人事部门划拨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单列。
七、考核方式
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院(系)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组成。
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
学生评议:“考核小组”对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随机抽样进行问卷调查、网上评价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整体反馈。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20%。
辅导员互评:在院(系)范围内开展本院(系)辅导员间互评。
院(系)考评:“考核小组”结合辅导员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等各方面情况,依据《上海市高校辅导员考核指标》对本院(系)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第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校评定:“领导小组”对院(系)提出的“优秀”和“不称职”辅导员名单进行综合评议,审定院(系)上报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等第。
八、考核结果及运用
考核结果经辅导员本人确认后直接作为学校年度人事考核结果,并记入其个人档案。兼职辅导员的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占其年度人事考核的比重不得低于50%。
辅导员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直接授予校级年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作为参评市级优秀辅导员的必备条件。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不再聘为辅导员。
各高校应依据本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本意见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