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1-06-17   浏览次数: 241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沪委办发〔2006〕35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落实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1、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人和引路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建设一支有稳定骨干力量、专兼结合、动态平衡的辅导员队伍。鼓励有兴趣、有能力的专兼职辅导员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他们成为职业型辅导员或专家型学生工作者。
2、辅导员要以“树魂立根”为主要任务,深入大学生思想实际,通过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专题教育、课堂教育等途径,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顺应大学生组织形态变化实际,利用党团工作、学生组织建设、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生活园区建设等载体,做好学生组织管理工作,发挥学生骨干作用,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结合大学生发展需求,开展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和咨询辅导工作;要参与处理涉及大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3、要坚持严格的选聘标准和程序,多渠道选拔素质优良的辅导员。新聘辅导员应为中共党员,一般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带满一届学生。
要选拔适合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专业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专业教师职务晋升时,原则上应有辅导员、班主任或本科生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
4、要根据学生数量按比例确保辅导员编制,配足辅导员。辅导员上岗前应明确其专职或兼职身份,专兼职身份可互相转换。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要按1:150的比例配备,研究生专职辅导员要按1:200的比例配备(不含校级学生工作部门、团委的人员)。在核算配备比例时,兼职辅导员的工作量可按专职的三分之二折算。
要采取“矩阵式”模式配备辅导员。辅导员可配在班(年)级、学生生活园区或专业、二级学科、实验室(课题组)中。学生人数超过1000人的院系,要遴选有专业能力的辅导员兼任学生党团建设、职业发展指导、心理咨询辅导、学生事务管理等专业辅导员。
5、有条件的高校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设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或研究方向),并纳入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积极利用管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中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研究方向,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专业支撑。
开办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关的研究生班,为工作满2年的优秀专职辅导员提供在职深造机会;有条件的高校要划出一定的名额,给予优秀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免试直升博士研究生;鼓励已具有硕士学位的辅导员,攻读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关的第二硕士学位。
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纳入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设立市、校两级辅导员科研专项经费,有条件的高校要在社科基金中设立辅导员科研专项,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市级教育类期刊要开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固定版面或专栏,高校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市级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类期刊要经常刊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成立“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协会”,推动辅导员队伍由“实践型”向“实践-研究型”的转变。
6、制定《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加大专业化培训力度,坚持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提高辅导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使辅导员成为既有学科专业背景,又有思想政治工作专门知识和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制定辅导员上岗培训大纲,依托培训基地,实行“先培训、再考核、后上岗”。辅导员每年要接受一定的专题培训,开展研究型学习,并作为辅导员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加强职业发展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职业化培训,并提供相应的职业能力资格认定。各高校要把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设立专项经费,有组织地选送优秀辅导员参加境内外培训考察。
7、高校要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符合条件的高校应成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要坚持工作实绩、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方针,充分考虑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制定具体聘任条件,确保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落实,并按比例给予名额,且不得挪作他用。专职辅导员也可同时作为高校行政管理干部,根据工作年限和实际表现晋升相应的行政职级。
8、制定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办法,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统一,学生评价、自我评价、同事评价和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对辅导员进行严格考核。要注重考核辅导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实效,把考评结果与辅导员的发展和待遇安排联系起来,充分发挥考核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设立市、校两级优秀辅导员奖励基金。对于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要及时进行谈话。对于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照岗位聘用合同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9、建立辅导员与校内专业教师、党政管理干部的交流机制。符合教学科研岗位任职资格的专职辅导员转入教学科研岗位、专业教师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期满的,学校应酌情给予学术休假或优先安排参加国内外学术进修。要建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与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衔接机制。对转到教学科研岗位的辅导员,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原则上即予认可;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经历、实绩和研究成果。要把辅导员作为高校党政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积极向管理岗位输送。高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有辅导员工作的经历。
10、建立专职辅导员与公务员、社会工作者、职业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岗位的双向交流机制。每年要从上海市公****笔试合格考生中选拔一些优秀考生向相关高校推荐。经聘用单位和应聘人员双向选择,被聘为专职辅导员,工作满四年且考核合格者,重新报考上海市公务员职位时,原公****笔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工作满四年且考核优秀的专职辅导员报考上海市公务员相关职位时,在考试录用过程中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实施细则另定)。
要把辅导员岗位作为全市党政干部挂职锻炼的重要途径,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后备干部到高校担任专职辅导员,凡工作表现优秀并经双向选择,可留高校任专职辅导员。要制定辅导员挂职锻炼和社会实践规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辅导员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挂职锻炼。要把优秀辅导员列入各级党校培训计划,并作为本市党政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的重要来源。
11、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高校人才培养和党政“一把手”工作的重要职责,纳入高校办学质量、队伍建设、教学评估和文明单位创建的指标体系,并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作为高校党政“一把手”和各院系党政领导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辅导员的配备、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高级职务的比例、职业素质的培训和工作经费的落实等情况。
高校所有教师、干部、员工都要树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理念,切实承担育人的责任。要把对教师的育人要求纳入教师的工作职责之中,并把履行育人职责的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岗位聘任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12、本意见同时适用于高校其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也可参照执行。各高校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