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军训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1-06-23   浏览次数: 797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军训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军训,是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军训作为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无军训成绩不能毕业(经批准免训除外)。军事理论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集中军事技能训练成绩不及格,必须补训。
    第四条 凡我校就读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必须接受军事训练。患有先天性疾病或残疾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军训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务室核实,辅导员和系部签署意见,报学校军训办公室批准,方可免除或部分免除军事技能训练训内容,但其他军训活动必须参加。
第五条 学生军训采用部队驻训或在校受训的方式集中进行,按照军事化方式管理,通过军事理论、军事技能和集体活动等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优良作风。
第二章 军训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学校军训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校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后勤、组织宣传、团委、教育服务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军训办公室,由学生处处长任主任,学生处、团委及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军训的组织、协调、联系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成立军训团,下设若干营、连、排等具体实施单位。由部队负责军训的领导任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政委,学生处长任副团长。组建军训团司令部、政治部和后勤部,其职责是:
1.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军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
2. 掌握军训速度,改进军训方法,总结训练经验,不断提高军训质量;
3. 认真贯彻军训条令、条例,严格落实学生军训相关制度,抓好学生养成教育,保持良好的内务卫生和军容风纪;
4. 管理好各种训练设施,做好军训安全工作;
5. 做好军训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6. 按计划组织全团人员完成军训任务,及时向军训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三章 军训内容及保障
第九条 集中军事训练以《大纲》为依据,主要进行:人民解放军条令教育(队列训练、阅兵分列式训练、内务管理训练、一日生活制度训练、组织纪律训练等);人民解放军优良传统教育;轻武器射击训练(常识、原理、方法、实弹);战术训练;卫生与防护训练;综合训练(行军拉练、国情调查、参观国防教育基地、观看各种装备表演);军体拳训练等。其他内容由学校和承训部队商定。
第十条 军训器材和场地,由学校和承训部队共同商议落实。
第十一条 军训所需的各种经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军训期间学校有关部门的职责:
1. 学生处为军训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军训工作的日常运行,抓好军训学生的教育、管理,并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了解、掌握、处理特殊学生军训的情况;协调学校和承训部队军训期间有关工作和安排;负责随教师的确定、培训、管理和考核。
2. 教务处负责安排军训的教学时间,学生军训成绩、学分和课时的核定工作。
3. 后勤、教育服务公司处负责军训教官的住宿、军训教官、师生的饮食、饮水及医疗卫生等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4. 校长办公室负责军训所需车辆的安排、协调学校领导和学生军训工作的相关事务。
5. 党办、校团委负责学生军训的宣传、报道工作以及军训期间学生的文体娱乐活动工作。
6. 校办和保卫负责军训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学生重大违法违纪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军训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第十三条 军训教官要求:
1.认真执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
2.精心备课,充分准备,依法正规施教,科学组织训练;
3.规范教学秩序,严格管理,严守操作规程,严防事故,确保安全;
4.严守纪律,树好形象,文明带兵,理性带兵,科学带兵,严禁打骂、体
罚;
5.加强与随训教师的联系,及时交流学生训练情况,互相配合圆满完成军
训任务;
6.严格执行部队有关纪律,防止不利于军民团结、不利于军训和军民关系
的现象发生;
7.严格请销假制度,保持军容严整,举止端庄,待人礼貌。
第十四条 随训教师职责:
1.根据学校军训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军训活动,加强学生在军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
2.关心爱护学生,及时处理军训期间学生出现的各类问题和各种情况;
3.坚守岗位,不离开训练场地,协助教官完成好军训任务;
4.搞好宣传鼓动和宣传报道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参训的积极性;
5.组织学生开展好各种文体活动;
6.协助做好学生训练服装的登记和发放工作;
7.督促学生按时起床、集合、就寝,维护日常管理秩序;
8.督促学生搞好内务整理和环境卫生;
9.做好学生的军训鉴定和评优工作。
第十五条 军训学生要求
1. 向解放军学习,以解放军为榜样 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积极参加军训活动,
做到认真受训,勤学苦练,不怕苦,不怕累;
2. 尊重教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顶撞教官。
3. 尊规守纪,严格执行军训纪律,严格请假制度,凡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
活动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4. 着装整齐,举止端庄,军训期间严格按照部队的军容、军貌、军风、军
纪要求自己,做到不佩带首饰,不化妆打扮,不染发烫发,男生不留长发、鬓角和胡须,否则不得参加军训。
5. 内务整洁,物品放置统一有序,不随地吐痰,不乱丢乱扔垃圾,保持军
训场地的清洁卫生;
6. 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准拉帮结伙,不准打架斗殴;
7. 爱护公物,爱护绿化;爱护训练器械。
8. 按照军训团指定的食堂区域,整队带入、有续、文明就餐。节约粮食,严禁浪费,用餐完后将餐具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章 军训总结及表彰
第十六条 提高军训质量,军训期间应对参训学生进行军事理论考试及军事技能考核,由军训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和考核合格的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不合格的必须参加补考或补训。不参加补考、补训或补考、补训不及格的不能毕业。
第十七条 凡在军事技能训练有旷课(训)半天(含半天)以上或请假两天(含两天)以上的,军事技能训练课为不合格,必须补训。
第十八条 军训结束,根据军训成绩和表现,各连队对照先进集体和优秀学员评比条件,按照30%先进集体,20%优秀学员,每排1名军训标兵的比例进行评比,学校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先进集体评比条件
1.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精神饱满,情绪高昂;
2.积极主动完成军训任务,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名列前茅;
3.集体着装与仪容规范,内务整理好。
第二十条 优秀学员评比条件
1.明确军训的目的意义,严格要求自己,刻苦训练,综合成绩优良;
2.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3.讲文明,有礼貌,尊重他人,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有关学生军训的规定废除。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